聯邦制藥反舞弊及投訴舉報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利益,防范舞弊行為、規范舉報事項管理、降低公司運營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舞弊的定義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舞弊,是指公司內、外人員采用欺騙等違法違規手段,謀取個人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
(一)非法使用、貪污、挪用、盜竊、侵占、買賣公司財產;
(二)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從事違法違規的經濟活動;
(三)偽造、虛報、隱瞞、刪改會計記錄、信息文件、業務交易事項等;
(四)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違反競業限制的規定;
(五)偽造、偷蓋、竊取公章行為;
(六)其他涉及商業賄賂的行為,如行賄、受賄;
(七)其他損害公司經濟利益或謀取個人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三章 投訴舉報相關人的權利義務
第三條 投訴舉報人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
(二)告知被舉報人的姓名、違法違紀事實的具體情節和證據,并對投訴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不得假借投訴舉報之名從事違法違規犯罪行為;
(四)通過公司規定的正常渠道反映問題,包括公布的舉報電話熱線、電子郵件信箱、舉報網站等。
(五)當需要舉報人配合調查工作時,舉報人應積極配合,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妨礙舉報調查工作。
第四條 接收及辦理投訴舉報事項的人員,應遵守下列工作準則:
(一)當面接收投訴舉報的應在能夠保密的場所進行,專人接談,無關人員不得旁聽、詢問或記錄;
(二)投訴舉報信件的收發、拆閱、登記、轉辦、保管和面述以及電話舉報的接待、接聽、記錄、錄音等工作,應嚴格遵循保密原則;
(三)做好對投訴舉報人身份的保密工作,不得向被投訴舉報對象或無關人員出示投訴舉報材料、透露辦理的情況或談論投訴舉報內容;
(四)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壓、隱匿或銷毀投訴舉報材料;
(五)不得刁難、威脅投訴舉報人;
(六)舉報投訴事項專人負責,專門管理;
(七)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員,公司將追究相應的責任,涉嫌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 根據投訴舉報方式,調查人員在調查結束后應選擇適當的方式向投訴舉報人反饋相關信息。
第六條 公司各單位的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干擾和妨礙投訴舉報事項的查處。
第四章 舞弊的處理
第七條 審計法務中心負責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開展,具體組織執行反舞弊工作,包括組織公司舞弊風險評估活動、建立維護公布舞弊舉報渠道和流程、受理調查舞弊案件、出具舞弊評估和處理意見報告等。
第八條 收到舞弊事項和相關線索后,調查人員應及時分析評估,初步調查認為情況基本屬實的,應出具調查方案,按以下原則分別處置:
(一)一般情況下,對涉及普通員工的舞弊事項,初步評估后知會相應業務模塊總經理或相關負責人,同時立項調查處理;
(二)對涉及中級管理人員(包括控股子公司管理層)、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重大的舞弊事項,初步評估后報董事會決定處理;
(三)對于涉及舞弊事項承辦人員的投訴舉報,交公司領導決定處理;
(四)特殊情況下,調查人員有權在請示相應管理層后,直接行使獨立調查權;
(五)其他人員的違紀行為,按照公司有關處理程序辦理;
第九條 審計法務中心經批準可自行決定調查小組的組建、調查范圍、覆蓋期間、調查方法等相關工作,其他部門和個人應積極配合,不得干擾。
第十條 根據調查需要,調查人員有權要求被投訴舉報部門和人員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會計憑證、財務報表等;可要求相關人員就投訴舉報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相關部門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對犯有舞弊行為的員工,調查人員應根據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轉交公司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行為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經調查核實,判定投訴舉報人確因對事實了解不全而發生錯告、失實投訴舉報,其性質不屬于主觀上的惡意誣告或誹謗的,不予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經調查核實,判定屬于惡意誣告、誹謗的投訴舉報的,根據投訴舉報行為給被投訴舉報人或公司造成影響的嚴重程度,向公司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公司將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四條 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出具調查結果、處理意見、補救整改措施、內部控制評估報告等,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公司管理層、董事會,并將舞弊案件報告材料按歸檔工作的規定,及時立卷歸檔。
第五章 投訴舉報人的保護及獎勵措施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
第十六條 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包括縱容、包庇或收買、指使他人對投訴舉報人及其親屬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等合法權益實施侵害,公司將追究打擊報復行為人相應的責任,涉嫌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投訴舉報人有權要求打擊報復行為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投訴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負責單位或上級主管反映;投訴舉報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有關部門應及時采取保護措施,必要時應協同外部相關機構處理。
第十八條 投訴舉報人因投訴舉報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審計法務中心應在查證屬實后建議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或其上級單位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 投訴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為公司挽回損失的,可對投訴舉報人按如下規定酌情給予表彰、獎勵:
(一)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人,對匿名舉報的違法違紀案件和事件線索,在調查處理完畢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根據規定予以獎勵;
(二)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三)獎金由調查人員在結案后提議,經公司領導核準后發放;
(四)舉報人應在接到領獎通知后一個月內領取舉報獎金,逾期視為放棄領取;
(五)對違反本制度有關條款和泄露舉報人信息,騙取舉報獎金的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在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時,除征得投訴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投訴舉報人的姓名、聯系方式或其他任何信息。
第六章 反舞弊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負責反舞弊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審計法務中心定期向董事會匯報公司反舞弊工作計劃、執行情況、舞弊案件的投訴舉報接收情況、調查結果及處理意見,接受董事會的有關意見及指示,并書面記錄妥善保管備查。
第二十二條 審計法務中心在制定和執行年度審計計劃時應充分考慮舞弊風險因素的識別、評估,并指導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開展。
第七章 舞弊的預防
第二十三條 公司各級管理層應在其職權范圍內宣貫“友善、盡責、勤奮、高效”的企業文化,倡導“公平、公正、公開”的團隊氛圍,維護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健全內部控制機制,包括但不限于堅持以身作則,以實際行動帶頭遵守公司的制度規范;組織對風險的評估、內控活動和反舞弊的培訓活動;鼓勵員工遵紀守法和從事道德誠信行為;制定、實施獎懲政策等。
第二十四條 在高風險領域和關鍵工作崗位,相關負責人應實施不相容職責分離等管控措施,配套相應控制辦法,如簽訂自律承諾書;建立登記、交接制度等,對員工進行反舞弊培訓和誠信道德教育,并將舞弊風險防控作為其工作職責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十五條 負責具體反舞弊工作的人員應自覺提高反舞弊的意識和技術能力水平,主動了解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發展狀況及計劃;與外部相關機構建立聯系,定期交流。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2018年1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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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先生